10月25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次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确切范围,《解释》明确了入罪的前提要件和标准。等一系列细致问题。
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根据其提供的“服务”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可以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而我们代理IP这一行则可以概括进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
那么接下来我们说说什么行为才构成此罪。
首先,前提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三个方面:一是行为违法。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二是拒不改正。即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三是危害后果。即导致了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用户信息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或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后果的产生。
这里我要着重说一下《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这点出发,警示我们一定要做好客户得实名认证和日志留存工作,这是公司能够长久发展的一把尚方宝剑。
PS:《解释》原文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1910/t20191025_436138.shtml